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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下午,2018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之“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热点问题”专题论坛如期举行。来自政府部门、法院、企业、高校等的代表共聚一堂,就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商业秘密等热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本场专题论坛由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郑友德主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副局长陆万里☆首先发言,他以一组数据展示了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工作中取得的成绩,指出在未来工作中将着重于四个方面:一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加强知识产权滥用方面的反垄断规制;三是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四是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和行业组织,在全社会营造一个积极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作了题为“从竞争法与知识产权关系的角度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法属性”的发言。他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法属性及其影响等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他指出,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概念、行为界定等多个方面均大大强化了该项立法的竞争法属性,这也是本次修订的重要进步之一。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这一问题,引出了他的演讲主题——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化及其判断标准。他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兼具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四点:一是要有直接受损利益;二是存在竞争关系;三是实施了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商业行为;四是要引进类型化的利益,或是通过某种机制可以检测出来的未类型化利益。而最后一点也正是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中欠缺的——将违法行为类型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宋健就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法律保护路径的选择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她表示,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给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但其提供的是一种事后规制,而对行业早已认可的巨额凯发网的版权交易尚无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因而,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保护,不足以满足行业发展需求。她认为,在多种法律保护路径并行的情况下,应当选择最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路径。
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曹军作为在场演讲嘉宾中唯一的企业管理者,他为听众们展示了一个评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全新角度。在他题为“标准专利:谁有支配地位?谁在滥用”的演讲中,曹军呼吁,ict领域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重灾区,要加强对ict领域的规制,规制巨型企业的标准专利反向劫持行为,开展对反垄断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规制,加大反垄断行政执法资源配给。此外,他还鼓励中小企业要敢于运用反垄断法积极捍卫正当权益。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黎作了题为“新修法后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演讲。她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法前后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等相关条款进行对比,结合具体案例,从商业秘密的侵权构成判断、证据支撑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她认为,修法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有所加大。此外,她表示,不管法律如何修订,寻根溯源,商业秘密保护的是竞争优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潘伟以三个热点案例展开了主题演讲——“一般条款的适用”。潘伟认为,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时,应当首先考量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特别规定;其次,应当确认适用一般条款,不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项专门法的立法政策产生冲突;再次,应当确认该行为确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最后,还需要注意损害特定利益不等于损害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围绕着“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条款的实践挑战”,发表了她的观点。她认为,目前基于个案提炼的规则在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还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但已发挥了引领或构建行业规则的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互联网条款在实践中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
数字音乐独家授权模式是否违法、监管部门约谈是否有必要?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从上述热点话题展开了他的主题演讲——独家交易的反垄断分析。他认为,独家交易不违反知识产权法和合同法,但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下,则有可能构成违法,因此需要平衡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作了题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权益的归属问题思考”的演讲。她认为,传统仿冒行为中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权益的主体识别相对简单,但新型作品和新传播形态下的商业标识权益的主体数量多、形态各异,识别难度大。权益归属问题既涉及程序方面的诉讼主体资格,也涉及最终的实体权利归属和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需要认真思考并且谨慎应对。
中国计量大学副教授冀瑜针对电子商务中专利恶意投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表示,在电子商务领域中,专利恶意投诉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这种行为需承担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侵权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他认为,规制专利恶意投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发挥多平台治理优势,发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等独立第三方机构、互联网法院的功能。(注:标记☆的嘉宾所在部门、职务均为机构改革前的部门、职务)(文字由本报记者 曹越 白逸群根据现场录音整理摘编)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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