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十大案件”——2017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解读-凯发网

  继4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中发布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当天下午举行了“走近十大案件——2017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解读活动”,来自创新主体、专利代理机构等企业、单位的百余位资深专利工作者、资深专利代理人、律师等参加了此次活动。


  活动中,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的合议组成员对审查决定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解读,向参会人员分享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心路历程,以促进创新主体和专利代理人更好地理解复审无效相关审查标准,促进专利质量的提升。


  1.“具有全局电子快门控制的条形码读取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本案涉及请求人福建新大陆自动识别技术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码捷(苏州)科技有限公司的第200680016023.5号发明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是一种条形码读取装置,代表未来条形码扫描器的发展方向和核心技术。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85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2017年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上述审查决定。


  合议组以“创造性判断回归技术本质”为题对本案进行了讲解和分析。技术方案是由多个技术特征组成的,可以从技术本质出发确定部分特征之间存在的特定关联。在对一项权利要求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如果该方案的某一特征与对比文件中对应特征的对比关系不够明确,则可以借助与该组特征有关联的另一组特征进行推理判断,以此获得更准确的判断结果。当现有技术因存在缺陷提出替换某技术手段时,判断能否将包含替代手段的技术方案引入到另一项技术方案中时,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回归技术本质,分析该技术手段的替代与该另一项技术方案的技术实现是否相互抵触,如果不存在抵触之处,并且同时存在技术启示的情况下,则可以进行结合。


  2.“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本案涉及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苹果公司)就专利权人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第02139508.x号发明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是我国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基础结构(wapi)的核心技术和标准必要专利,先后遇到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索尼公司)和苹果公司的挑战,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31501号无效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合议组就本案中涉及的网页证据的公证和认定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对于公证书,审查时应主要关注公证书是否对保全过程全面完整记录,是否体现该网络证据来源并载明相关时间等信息;在审查判断以公证书形式固定的互联网站网页发布时间的真实性与证明力时,除了考虑公证书的制作过程之外,还需要综合考虑该网页及其发布时间的形成过程,管理该网页的网站资质和信用状况、经营管理状况、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等相关因素,综合案件其他证据,对公证书所附网页的内容和发布时间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做出判断。


  对于当事人主张使用多份证据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其待证事实的情形,这些相互关联的证据应在指南规定的自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并说明理由。


  3.“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本案涉及请求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摩拜公司)就专利权人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呤云科技)的第201310630670.7号发明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涉及互联网门禁系统中针对用户的开锁权限进行设定的相关技术,属于远程开锁技术领域中的核心技术。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五人合议组进行了公开审理,作出第34304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合议组以“无效程序中域外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标准”为题对本案进行了分析和讲解。对于外文教科书而言,一般属于域外证据,但如果国内馆藏或其它国内公开渠道能够获得该证据,则无需公证认证。此外,不能仅因为复印件与原件的来源和形式上存在不同就直接否定证据的真实性,对于实质指向相同出处和内容的复印件和原件,在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应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4.“烟酰胺类衍生物的甲磺酸盐a晶型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本案涉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上海宣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第zl201510398190.1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涉及用于治疗晚期胃癌的靶向药物——“阿帕替尼”的药物晶型改进。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33126号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合议组对案件涉及的晶体发明的优先权认定、临床试验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的使用公开以及药品晶体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等医药领域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享有优先权必须受先申请原则的限制。判断是否享有优先权,应当以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基础,确定其保护范围,判断其是否清楚地记载于在先申请文件中。如果该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中包含了不同于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能享受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使用公开是指因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不同的公开方式,对于公众而言可能结果并不相同。但无论是何种使用方式,只有能够使公众得知其实质技术内容的方式,才能构成使用公开。因此,判断一种使用方式是否构成使用公开,应当考虑使用的场景和使用的人群等因素。在临床使用的情况下,由于使用人群的特殊性,医师或药师为病人开处方,目的是治疗疾病或者验证疗效,通常并不会对药品进行检测以获取其中药物成分除药品说明书以外的结构和组成信息,接受治疗的患者更无对药品进行检测的可能性,否则违背临床试验的使用目的。


  药物晶型对于制药工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药物晶型的理化性质及其带来的制剂特性能否给晶型产品带来创造性,最终都要体现在作为药物的制备加工以及使用效果上。仅仅是理化性质的定性或定量描述,如果不能给给药物的使用带来更加突出的效果,或者其产生的制剂性质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就可得出的,那么不能证明该晶型的创造性。


  5.“含有缬沙坦和nep抑制剂的药物组合物”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本案涉及请求人戴锦良就专利权人诺华公司的第201110029600.7号发明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保护一种包含沙库巴曲和缬沙坦的药物组合物,诺华公司在本专利基础上开发了“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商品名为诺欣妥(entresto?)。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五人合议组对其进行了公开审理,作出第34432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合议组就案件涉及的两大焦点问题——应如何认定联合用药原则对药物组合使用的技术启示以及申请日后补充的实验数据进行了深入详细的解读。


  联合用药往往是临床选用药物的原则之一,其目的主要是增强药物疗效或者减轻药物毒副作用。不具有普适性的联合用药原则,不能演绎推理得到不同种类药物组合后均能获得协同增效作用。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协同效果的前提下,协同作用需要药效实验加以证实,没有以实验数据和结果为基础的定性实验结论不能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确认药物组合物各成分间的协同效果。


  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不属于专利原始申请文件记载和公开的内容,也不是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内容,根据先申请制原则和专利制度以公开换保护的本质,接受该数据的前提必须是其所证明的技术效果是从原说明书能够得到的。


  6.“组件显示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本案涉及请求人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三星公司)就专利权人为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的第201010104157.0号发明专利权分别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是2016年5月以来,华为公司和三星公司的知识产权大战系列案件之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318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上述无效决定。


  合议组对案件涉及的权利要求理解和互联网证据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解读。


  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基于权利要求的内容,结合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背景技术、技术问题、发明目的、技术手段,整体把握发明实质,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合乎发明实质的理解,为新颖性、创造性的评价提供客观基础。对于专业大型视频网站,其信誉度较高,其上内容及运行方式已被人们普遍接受,属于可信任的网站,因此,其公开的视频文件的真实性、公开性在无明显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予以认可,其上传时间是认定其公开时间的重要依据。


  7.“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本案涉及请求人赵永威就专利权人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握奇公司)的第200510105502.1号发明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涉案专利涉及市面广泛使用的“u盾”的关键技术。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37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本案体现了专利行政确权程序中如何对权利要求进行理解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用语指明了特定含义,原则上应采用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用语所能够理解的通常含义。对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的在所属技术领域内未被赋予普通的、惯用含义的用词,应当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为基础,结合说明书中对该技术方案所对应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的描述,客观确定该用词涵盖的技术含义。


  8.“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本案涉及请求人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猎豹)就专利权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动景)的第201530283753.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涉及应用uc浏览器时的手机动态界面,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19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


  本案决定是2014年我国修改《专利审查指南》对图形用户界面(gui)进行保护后作出的第一件外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在《专利审查指南》未对涉及gui的外观专利及申请的审查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具有重要的先例示范作用。若涉案设计既有人机交互也体现了产品的相关功能,则除了游戏界面外的图形用户界面均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动态界面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应该包括三部分:产品外观 主界面保护内容 首界面到尾界面的动态变化过程。动态界面的对比不能只比较首尾界面,而应对比整体的变化过程。


  9.“一种背光模组及液晶显示器件”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


  本案涉及复审请求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京东方公司)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针对第201410676241.8号发明专利申请所作的驳回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涉案专利申请涉及京东方公司的背光模组及相关液晶显示器件技术,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131807号复审决定,撤销上述驳回决定。


  本案体现了在创造性判断中,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准确地理解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查清事实,正确地认定两者技术内容的技术实质,客观准确地认定区别特征,是进行创造性判断的基础。最接近现有技术作为发明的起点,应全面系统地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以此为起点结合其他现有技术的技术手段获得发明的技术方案。


  10.“一种白芨营养面贴膜用乳液、面贴膜及其制备方法”等面膜系列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


  本案涉及复审请求人上海珍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珍馨)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针对第201310113848.0号发明专利申请所作的驳回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该案是上海珍馨针对含有白芨等中药成分的面贴膜用乳液、面贴膜及其制备方法提交的系列申请之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33119号复审决定,维持上述驳回决定。


  本案为中药领域创造性的判断提供了思路,对实验数据可信度的认定具有借鉴意义。在多数情况下,医药领域发明能否实施往往难以预测,必须借助于试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得到确认,真实可信的实验数据对于医药产品的确认、制备、用途和/或使用效果的确认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如果在活性成分且辅料及用量均不相同的系列申请中,说明书得出完全相同的实验结果,则不符合实验科学的一般性规律,由此将导致说明书所提供的实验数据真实性降低,其所证明的技术效果不能被才信,应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预期其一般性效果。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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