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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之专题论坛二 提高法治水平 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
如何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在4月23日举办的2021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之“提高法治水平 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专题论坛上,多位来自政府、高校等机构的代表共聚一堂,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问题。 加大惩罚力度 随着商标法率先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相继修改完成,我国建立起了全面的具备国际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颁布,1991年实施,经过2001年、2010年、2020年三次修改。著作权法实施30多年来对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保护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我国文化繁荣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即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著作权法,为解决著作权保护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较为明晰的法律依据,为文化发展繁荣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障。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几种方法(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权利许可使用费)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中央宣传部凯发网的版权管理局副局长汤兆志表示,引入惩罚性的赔偿制度,一方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落实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著作权法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审议意见提出的要求,解决对侵权行为处罚偏轻的问题;另一方面旨在加强与其它法律的衔接。新修改的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惩罚性赔偿作了规定,至止,我们已建立起体系化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著作权惩罚性制度的确立,加大了著作权侵权违法成本,对打击重复侵权、大规模侵权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对加强著作权人权利和相关产业的保护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新修改的专利法,在提高侵权成本、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方面,新增对严重故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提高了法定赔偿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侵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宋建华谈到,新修改的专利法通过完善举证责任制度解决了举证难问题,延长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新增了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程序。在完善专利授权制度方面,增加了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情形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此外,新修改的专利法还完善了专利的行政保护制度,自今年6月1日起,对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来处理。 深化商标改革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深化商标注册改革,努力建成申请便捷、确权高效、服务优质的商标注册体系。商标局党委常委杜红雨介绍到,我国商标申请更便捷,商标确权更高效,服务发展更有力,法律制度更完善;商标申请便利度稳步提升,商标注册已实现全程电子化;商标审查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全面公开商标意义评审决定文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商标工作透明化,标准化;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免费向社会公开已有商标的全部存量数据;商标审查质量全面提升,持续完善商标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内部质量管控力度;商标审查效率显著提高;商标恶意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商标局大力推进关口前移,严厉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在乡村振兴战略驱动下,知识产权精准助农富农工作不断深化推进,其中实施地理商标品牌战略日益成为助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使用以及保护问题,也越发受到关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杜颖谈到,相对于普通商标而言,地理标志商标强保护禁用权的范围更广,《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等都对此进行了阐述;优先效力更强,当普通商标与地理标志商标发生冲突时,相关政策更倾向于保护地理标志商标;受保护时间起点前移,地理标志的保护更强调对事实的审查,即实质上该地理标志的形成时间,而不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请注册日为准;此外,侵权判断构成门槛更低,应当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提升保护意识 对于著名作家庄羽而言,在二十岁经历的一场著作权纠纷官司让她记忆犹新。“在那种时代背景之下,我发现了自己的一部作品被人抄袭,并且被迫发起了一场针对作者、出版社和销售商的诉讼。那个时候我并不知道原创作者有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叫著作权,而对方的这种剽窃行为是对著作权的侵犯。”庄羽坦言,当时她只知道自己的小说被别人抄袭了,而抄袭是不对的。 事实上,庄羽的经历并不是个例,这并不是庄羽一个人的遭遇,而是在著作权领域被侵权的作者们面临的相同的困境。概括起来说就是:不懂法、举证难、诉讼难、维权者同时要付出大量金钱和精力,干扰创作,生活被拖入谷底。在这样的环境之下,能够最终走进法庭,得到公正判决的只是大量被侵权作者当中很少的一部分。 庄羽表示,反剽窃基金要做的就是把自己打造成一个中转站,链接文学创作从业者和各位专家,通过举办论坛和研讨会,实现法律专家和创作者以及公众的互动。希望有更多的企业和组织个人加入到她们的公益行动中,为知识产权保护事业添砖加瓦。(赵瑞科)
中央宣传部凯发网的版权管理局副局长 汤兆志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完善了相关概念和制度,强化了对著作权的保护,着力解决权利人的维权难题,加强与其它法律的衔接,力求落实我国近年来加入的国际条约中的义务等等方面。比如在着力解决权利人维权难题方面,增加了作品登记制度;新增了文书提供令(举证妨碍)制度;明确了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完善诉前保全制度,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等。在加强与其它法律的衔接方面,加强我国著作权法与北京条约、马拉喀什条约等国际条约的衔接,延长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完善了残障人士的合理使用情形;增加了表演者出租获酬权,增加了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机械表演获酬权等。 此外,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在完善著作权行政保护制度方面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增加规定了行政执法的手段,增加了查封扣押权,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增加了“予以警告”的处罚措施;规定了没收无害化销售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工具设备等,对罚款数额进行了细化。 下一步,国家凯发网的版权局将加强凯发网的版权工作的统筹谋划,适时出台凯发网的版权作“十四五”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举措和实施路径;研究修订与新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同时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保持对侵权盗版的高压态势,加大打击力度,净化产业发展环境;积极参与全球凯发网的版权治理,扩大凯发网的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党委常委 杜红雨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优化商标注册流程,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努力建成申请便捷、确权高效、服务优质的商标注册体系,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 商标申请更加便捷。为进一步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的需求,不断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商标局将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不断推向深入,商标申请便利度稳步提升,商标注册实现全程电子化。 商标审查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全面公开商标意义评审决定文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商标工作透明化、标准化。 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免费向社会公开已有商标的全部存量数据,实现商标数据的共享开放,发挥商标数据经济价值。 商标审查效率显著提高,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已大幅压缩至4个月以内,超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实行在先权利审查国家的平均水平,达到国际较快水平。商标驳回复审请求案件的结案周期压缩至6个月以内。 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力度进一步加大。商标局大力推进关口前移,严厉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在审查系统中增加了涉嫌恶意注册申请人的提示功能,建立线索分享机制,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以及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坚决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著名作家 庄 羽 著作权保护工作不是某一个部门,某一个公益组织通过个案的维权,加大对抄袭者的惩戒就能够完成的事情,而是需要类似反剽窃基金这样的公益组织、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全社会的联动才能够最终得以实现的长期目标。保护著作权,维护原创者的权益就是保护文艺创作的活水源头。 文艺作品作为权利人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重要客体,是高度凝结了权利人智力劳动成果的结晶。反剽窃基金将在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的领导之下,开展一系列的公益项目,其中包括针对个案维权的资助项目,以及为了更好地普及和宣传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而展开的研讨和交流活动。反剽窃基金对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的推广和宣传,是希望在最大程度上唤起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我们日常当中读到的每一本书,追的每一部剧,购买的每一个商品,听到的每一段演奏,看到的每一篇公众号的文章,无一不是别人的智力创作。 随着时代的变迁,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创作者群体意识形态的崛起,国家层面史无前例的重拳出击,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惩罚力度,使我意识到知识产权行业规范的形成,需要不同层面的助力,每一个创作行业的从业者,都有责任为建设良好的创作生态,做出一点努力,这不仅关乎国家战略,更重要的是为了我们自己能够在创作行业中长久地生存下去。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 宋建华 新修改的专利法延长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主要是出于我国要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下称《海牙协定》)的考虑;完善了专利行政保护制度,从今年6月1日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比如跨区域的,影响整个产业或行业发展的,还有一些重大的涉外专利纠纷案件,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来处理。 在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方面,新修改的专利法完善了职务发明制度,专利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处置自己的权利,他可以跟发明人分享专利权以及专利权的利益;增加了开放许可的规定,开放许可主要解决“专利沉睡”问题。有很多的专利,尤其是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专利申请,很多是因为他们不是直接的市场的主体,所以造成有些很好的发明创造是在“沉睡”中。有一些市场主体又想获得新的技术,但是苦于信息不对称,或者是了解相应的技术成本太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设立了中国的开放许可制度。 此外,新修改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比如在申请过程中提交非正常申请,如将已经是公知公用的技术申请专利,抄写、拼凑,采取一些其它的手法套取国家的政府的补贴等,为了其它的目的申请专利的行为,就是属于不诚信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开展对非正常专利申请打击行活动。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杜 颖 目前关于地理标志商标的强保护,可能从不同的视角会有不同的分析。 第一,相对于普通商标来说,地理标志商标的禁用权范围要更广。《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等都对此进行了阐述。 第二,当地理标志商标和普通商标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的判断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要倾向于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比如说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在后,普通商标申请在前,那么从时间上讲,普通商标要优先,可是如果我们结合知名度、显著性、相关公众的认知这些因素,认为不会构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不判定为近似商标。 第三,我们在法律实践中也在探讨的一个问题,地理标志商标和通用名称之间的关系怎么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进行有机的调和。 第四,法律实践已经做出了判决,判定地理标志保护的时间和普通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是不同的,我把它归纳成保护的时间起点前移。地理标志的保护更强调对事实的审查,即实质上该地理标志的形成时间,而不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请注册日为准。 第五,侵权判断的构成,普通的商标保护,侵权的判断将传统的侵权判断集中在混淆中,但是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它还有一个更低的门槛,如果说保护的门槛低,那就意味着它的保护力度要强。
(嘉宾观点由本报记者 孙芳华 实习记者 赵瑞科 根据现场录音整理摘编,有删减,排名不分先后。图片由本报记者 曾 嘉 摄影)
(编辑:晏如 实习编辑:田伊慧)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