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方纠纷有了新进展。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东莞市家家宜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家家宜公司)的上诉请求,判令云南金板桥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下称金板桥公司)、安宁威力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威力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与“家家宜洁净熏香洗衣粉”包装、装潢近似的“家家清洁净熏香洗衣粉”商品,并共同赔偿家家宜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是否侵权各执一词
家家宜公司表示,其关联主体东莞市立顿洗涤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于1998年便在洗衣粉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家家宜”商标,并围绕“家家宜”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这起案件中,家家宜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为第1280156号“家家宜jiajiayi”商标、第7459684号“家家宜”商标、第42541003号“家家宜及图”商标、第42551008号“家家宜”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2021年家家宜公司获得许可使用上述4件涉案商标,并拥有独立维权的权利,其中第7459684号与第42551008号“家家宜”商标于2023年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再来看涉案另一方的商标情况。赵某是威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系金板桥公司的股东,2010年12月与2015年5月,赵某先后获准注册第7911141号“家家清”商标与第14408833号“家家清及图”商标,均核定使用在洗衣粉、洗洁精等第3类商品上。2017年1月,赵某将这两件商标转让给了浦某某。
2016年1月,浦某某委托赵某与威力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加工生产合同,威力公司代为加工生产自有品牌“家家清”“家家云”的洗衣粉、洗洁精。威力公司按照上述合同于2021年开始加工生产“家家清”洗衣粉,由浦某某自己对外进行销售。威力公司生产的“家家清”洗衣粉外包装上载明的生产商为金板桥公司和威力公司。
家家宜公司主张,“家家宜”属于已经注册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金板桥公司和威力公司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与“家家宜”商标近似的“家家清”标识,而且云南区域内销售的“家家清”洗衣粉产品价格比“家家宜”同类产品低三分之一左右,销售“家家清”洗衣粉的百货超市涉及云南省普洱市、临沧市的多个乡镇。同时,“家家清洁净熏香洗衣粉”外包装的装潢与家家宜公司的“家家宜洁净熏香洗衣粉”外包装的装潢近似,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3年,家家宜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金板桥公司、威力公司及销售相关商品的升亿百货店停止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与其“家家宜洁净熏香洗衣粉”装潢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标签,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及商品标签,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刊登声明向家家宜公司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金板桥公司辩称,其并非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经营者,自2017年12月以后赵某不再参与金板桥公司的经营,赵某擅自使用金板桥公司的名称,责任和后果应当由赵某和威力公司承担。
威力公司认可被诉侵权商品系其生产,并表示其在接受浦某某委托生产被诉侵权商品时,浦某某出示了“家家清”商标注册证,其已尽到合理审慎义务,而且“家家清”和“家家宜”区别较大,涉案“家家宜洁净熏香洗衣粉”也不具有一定影响力。
升亿百货店主张其通过合法来源进货,不应承担责任,并提交了相关销售单据及付款记录,证明其销售的“家家清”洗衣粉供货者为浦某某经营的澜沧福惠百货批发部。
误导公众应予规制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案由确定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仿冒纠纷。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家家清”标识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而且“家家宜洁净熏香洗衣粉”包装、装潢的整体效果不具有独特性,不能够区分商品来源,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据此驳回了家家宜公司的诉讼请求。
家家宜公司随后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该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
对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家家清”与“家家宜”第三个文字的读音、含义不同,结合“家家宜”商标的知名度,从整体观察的角度,施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不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关于不正当竞争问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家家宜公司的“家家宜洁净熏香洗衣粉”自2014年8月开始生产销售,加之“家家宜”相关商标在洗衣粉商品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据此认定“家家宜洁净熏香洗衣粉”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同时,将该商品与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装潢相比,二者整体的颜色虽然有一定差异,但均采用紫色系列,而且二者的包装、装潢选取的元素及其之间的结构比例、设计组合、排列布局等均相似,虽然细节方面略有不同,但并不影响二者的包装、装潢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家家宜公司或与家家宜公司具有关联,对相关公众构成误导,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金板桥公司、威力公司、升亿百货店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酌情确定金板桥公司、威力公司共同赔偿家家宜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实际上,不同经营者之间对商品包装、装潢的设计相互学习、借鉴,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的设计,形成有明显区别的包装、装潢是市场竞争的当然要求。但是,法律禁止全面模仿他人具有识别商品来源意义的特有包装、装潢,学习或借鉴的边界应以不能引起市场混淆、误认为限,否则将构成不正当的市场竞争。”北京华苒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华表示,该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与权利商品包装、装潢之间应该有很大选择空间,但被诉侵权商品选择了与权利商品整体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误导,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本报记者 王国浩)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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