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赔1800余万元!高管离职后“另立门户”侵犯前东家商业秘密被判刑-凯发网

  高管从原单位离职后,转头组建公司并招募原单位研发人才“秘密研发”技术并制造、销售同类产品,这样的行为合法吗?原企业巨大的损失谁来赔?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株洲中院)审结一起涉及轨道交通技术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侵权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双双受领刑罚,并连带赔偿受害单位经济损失1884万元。

 

  商业秘密引发纠纷

  株洲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时代电子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轨道交通领域的控制用计算机及软件、养路机械电气控制系统等产品研发。该公司在轨道交通技术方面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马某某于1999年7月入职该公司,先后参与并主导了捣固车技术研发、打磨车技术研发等工作,并先后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等职务,于2017年6月离职。

  长沙某电子技术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主要从事电子产品、机电设备研发。2018年,马某某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并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

  在实际控制长沙某电子技术公司后,马某某先后聘请了陈某某、向某等原时代电子公司大型铁路养护机械打磨车、捣固车技术的高管、技术研发人员,并以上述人员为核心组建研发团队,研发了包括捣固车控制系统配件b19键盘模块、捣固车数字量输入模块di、打磨车控制系统等在内的产品。然而,在上述产品的研发过程中,时代电子公司的相关技术被不同程度地参考、使用。经深圳市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上述技术信息价值达486万元。

  2022年10月,马某某因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公安部门逮捕。随后,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对马某某及长沙某电子技术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

  与此同时,时代电子公司也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下称天元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时代电子公司认为,马某某从其处离职后,组建公司并招募时代电子公司同类技术研发人员,以不正当手段破解其产品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或非法使用其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研发技术信息并制造、销售同类技术产品,造成其重大损失。据此,时代电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长沙某电子技术公司及马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惩罚性赔偿金等共计2919元。

  对此,长沙某电子技术公司与马某某并不认可,认为涉案行为并未侵犯时代电子公司商业秘密。

  认定构成共同侵权

  受理该案后,天元法院综合各方提交的证据,对案件展开了审理。

  天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沙某电子技术公司以仿真器提取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时代电子公司相关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用于公司相关技术、产品研发,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直接损失达48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马某某作为长沙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其判处刑罚。对于二被告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天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单位长沙某电子技术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时代电子公司486万元,并以鉴定机构认定的侵权获利作为基数,判决惩罚性赔偿金1398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长沙某电子技术公司与马某某向株洲中院提起了上诉。受理案件后,株洲中院组织该院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主要包括时代电子公司并未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上诉人的相关产品系以公开文献研发而来,部分数据系其通过仿真器提取的电子数据,具有公知性,上诉人没有侵犯时代电子公司的商业秘密,不构成犯罪等。”该案合议庭法官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上述上诉理由,合议庭进行了逐一审理。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时代电子公司通过相关文件,对员工特别是公司领导人员的保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设置了一定的惩罚措施,同时对于公司具有商业价值的软件、经营信息等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涉案信息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以及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三个要件,构成商业秘密。长沙某电子技术公司及马某某明知其研发团队实际普遍存在侵权行为,但始终采取漠视、放任、纵容的态度,导致严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的发生。

  此外,马某某涉案行为不仅是履行职务行为,也体现了其个人意志,与长沙某电子技术公司形成了共同意思联络,与受害单位损失的产生具有因果关系,符合共同侵权的要件,故对受害单位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株洲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因离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司产品技术、设计、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从事竞争行业引发的侵权纠纷并不罕见,但在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以刑事附带民事惩罚性赔偿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进行打击的案例并不多见。

  该案二审合议庭法官向记者表示,该案系湖南首例以刑事附带民事惩罚性赔偿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案件,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轨道交通技术关乎中国高铁技术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对中国高铁技术的发展至关重要。依法制裁侵犯轨道交通技术商业秘密行为,是保护中国高铁先进制造业的重要方面,也是维护国际核心竞争力,保障企业投资、创新、创业的重要措施。”该案二审合议庭法官表示,该案中,时代电子公司在轨道交通技术方面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在国际上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被告单位恶意破解其相关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研发、制造、销售与受害单位同类型的技术信息与技术产品,恶意竞争,造成受害单位的重大损失,导致受害单位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均降低的严重后果。株洲中院依法对被告单位、直接主管人员予以刑事制裁,并判处惩罚性赔偿,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彰显了人民法院促进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保护先进制造业,坚决挽回先进制造业竞争损失,为先进制造业的发展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坚强决心。

  在该案二审宣判后,时代电子公司相关负责人专程赶赴株洲中院,向该案合议庭法官送来锦旗,对该院有力保护其核心商业秘密、打击侵权犯罪、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表示感谢。(本报记者 赵瑞科 通讯员 陈政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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