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欧洲专利公约)(1978.12.21)-凯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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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10/7 16:41:00
 (公约全文、实施细则全文、集中化议定书及收费规定一九七九年五月)
                 前言
  本版包括欧洲专利公约、按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为本公约组成部份的实施细则和集中化议定书,以及收费规定。
  根据欧洲专利组织行政委员会依本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一段所作的决定迄今为止进行的修改,在本段中已予考虑。
  上述修改涉及下列各条款:
  欧洲专利公约部份: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9号第3页)。
  实施细则部份:
  第二条第六款;第六条第一款;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二款;
  第三十七条新第二款之二、第三款;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第五款;新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新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第九十条,德文本第一款(c)项;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f)项和(h)项;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新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第一百0一条第四款;第一百零四条;
  新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新第一百0四条第三款;
  第一百0六条,第一款(a)项,新第二款之二;第四款;
  (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8号12页及下页)
  新第一百0六条第二款;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法文本);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c)项(英文本及法文本);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a)项;
  第三十五条第六款;
  (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9号第5、第6页)
  收费规定部份:
  第五条第一款(d)项;
  第六条第二款;
  (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578号,第299页)
  为了供内部和公众使用,欧洲专利局曾出版用英、德、法三种语言写的三个文件版本。上述三种版本都可以凭信。
                              欧洲专利局
                             一九七九年五月
             关于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
              (欧洲专利公约)
      (1973年10月5日根据欧洲专利组织行政委员会
         1978年12月21日决定的修订本)
                 目录
绪言
第一编 一般的和组织机构的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授予专利的欧洲法律
  第二条 欧洲专利
  第三条 地域的效力
  第四条 欧洲专利组织
 第二章 欧洲专利组织
  第五条 法律地位
  第六条 所在地
  第七条 欧洲专利局的支局
  第八条 特权和豁免权
  第九条 责任
 第三章 欧洲专利局
  第十条 领导
  第十一条 高级职员的任命
  第十二条 公职的义务
  第十三条 本组织与欧洲专利局职员之间的争议
  第十四条 欧洲专利局的语言
  第十五条 履行程序的各部门
  第十六条 受理处
  第十七条 检索部
  第十八条 审查部
  第十九条 异议部
  第二十条 法律部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扩大申诉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
  第二十四条 回避和异议
  第二十五条 技术意见
 第四章 行政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委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 主席
  第二十八条 执委会
  第二十九条 会议
  第三十条 观察员的出席
  第三十一条 行政委员会使用的语言
  第三十二条 人员、房屋和设备
  第三十三条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委员会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 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表决规则
  第三十六条 选票比例
 第五章 财务规定
  第三十七条 花费的负担
  第三十八条 本组织自己的收入
  第三十九条 缔约国关于欧洲专利年费应缴的款项
  第四十条 收费和交款等级--特别会费
  第四十一条 预付款
  第四十二条 预算
  第四十三条 开支的授权
  第四十四条 未能预见的支出的拨款
  第四十五条 会计年度
  第四十六条 预算的准备和通过
  第四十七条 临时预算
  第四十八条 预算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 帐目的审计
  第五十条 财务条例
  第五十一条 收费规则
第二编 专利实体法
 第一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五十二条 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
  第五十三条 不能取得专利的发明
  第五十四条 新颖性
  第五十五条 无损害的公开
  第五十六条 创造性
  第五十七条 产业上的应用
 第二章 有权申请取得欧洲专利的人--发明人的记载
  第五十八条 有权提出欧洲专利申请
  第五十九条 多数申请人
  第六十条 取得欧洲专利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无权取得欧洲专利的人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
  第六十二条 发明人的记载权
 第三章 欧洲专利及欧洲专利申请的效力
  第六十三条 欧洲专利权的期限
  第六十四条 欧洲专利授予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欧洲专利说明书的译文
  第六十六条 欧洲专利申请和本国的申请相等
  第六十七条 公布后的欧洲专利申请授予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 撤销欧洲专利的效力
  第六十九条 保护的范围
  第七十条 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说明书的正式文本
 第四章 欧洲专利申请作为产权的客体
  第七十一条 权利的转移和构成
  第七十二条 转让
  第七十三条 契约性许可
  第七十四条 适用的法律
第三编 欧洲专利申请
 第一章 欧洲专利申请的提出和条件
  第七十五条 欧洲专利申请的提出
  第七十六条 欧洲专利分案申请
  第七十七条 欧洲专利申请的转递
  第七十八条 对欧洲专利申请的要求
  第七十九条 对缔约国的指定
  第八十条 申请日
  第八十一条 发明人的指明
  第八十二条 发明的单一性
  第八十三条 发明的公开
  第八十四条 权利要求书
  第八十五条 文摘
  第八十六条 欧洲专利申请的年费
 第二章 优先权
  第八十七条 优先权
  第八十八条 要求优先权
  第八十九条 优先权的效力
第四编 审批程序
  第九十条 申请时的审查
  第九十一条 形式审查
  第九十二条 作出欧洲专利的检索报告
  第九十三条 欧洲专利申请的公布
  第九十四条 请求审查
  第九十五条 可以提出审查请求的期限的延长
  第九十六条 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
  第九十七条 驳回申请或授予专利
  第九十八条 欧洲专利说明书的公布
第五编 异议程序
  第九十九条 异议
  第一百条 异议的理由
  第一百零一条 对异议的审查
  第一百零二条 欧洲专利的撤销或维持
  第一百零三条 欧洲专利新说明书的公布
  第一百零四条 费用
  第一百零五条 推定侵权人的参予
第六编 申诉程序
  第一百零六条 可以申诉的决定
  第一百零七条 有权提出申诉和参加程序的人申诉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诉的期限和形式
  第一百零九条 中间修改
  第一百一十条 对申诉的审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关于申诉的决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扩大委员会的决定或意见
第七编 共同性条款
 第一章 程序方面的共同性条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决定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 欧洲专利局自行审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三者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六条 口头听审程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取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的统一性
  第一百一十九条 通知
  第一百二十条 期限
  第一百二十一条 欧洲专利申请的继续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宽限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关于国家专利申请的情报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一般性原则的参照
  第一百二十六条 财政义务的终止
 第二章 向公众或官方机构提供情报
  第一百二十七条 欧洲专利登记簿
  第一百二十八条 案卷的查阅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定期出版物
  第一百三十条 情报交流
  第一百三十一条 行政的与法律的合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交换出版物
 第三章 代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关于代理的一般原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专业代理人
第八编 对国家法的影响
 第一章 转换为国家专利申请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国家程序申请请求
  第一百三十六条 请求的提交及转送
  第一百三十七条 转换的形式要求
 第二章 撤销和在先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撤销原因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先日权或同日权
 第三章 对国家法的其它影响
  第一百四十条 国家的实用新型和实用证书
  第一百四十一条 欧洲专利年费
第九编 特别协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单一专利
  第一百四十三条 欧洲专利局的专门机构
  第一百四十四条 驻在专利机构的代表
  第一百四十五条 行政委员会的特别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执行特别任务用的支付
  第一百四十七条 单一专利年费的支付
  第一百四十八条 欧洲专利申请作为产权的客体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共同指定
第十编 依照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国际申请
  第一百五十条 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申请
  第一百五十一条 欧洲专利局作为受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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