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美国
【颁布日期】 1980
【实施日期】 198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美国
【文号】
【名称】 克莱顿法
【题注】 (根据1980年本译)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a)这里所用的“反托拉斯法”是指:①1890年7月2日通过的《保护贸易和商业免于非法限制和垄断法案》;②1894年8月27日通过的《为了政府收入和其它目的、减少税收法》第73至77条;③《1894年8月27日法第73和76条的修正案》,即1913年2月12日通过的《为了国家收入和其它目的、减少税收法》;④本法。
这里的“商业”是指州际间或与外国的商业和贸易,或哥伦比亚区、美国准州同其它州、准州、外国的商业和贸易,或美国司法管辖权下的属地之间或其它地方之间的商业和贸易,或哥伦比亚区内、准州内、美国司法管辖权下的任何属地及其它地区内的商业和贸易。
本法不适用于菲律宾群岛。
这里的“人”包括依据美国联邦法律、州法、准州法或外国法成立的或经上述法律授权的现存公司。
(b)本法名为《克莱顿法》。
第二条 (a)从事商业的人在其商业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对同一等级和质量商品的买者实行价格歧视,如果价格歧视的结果实质上减少竞争或旨在形成对商业的垄断,或妨害、破坏、阻止同那些准许或故意接受该歧视利益的人之间的竞争,或者是同他们的顾客之间的竞争,是非法的。这里歧视所涉及的购买是在商业过程中,商品是为了在美国内、准州内、哥伦比亚区内、或美国司法管辖权下的属地及其它地域内的使用、消费和销售。
本规定不适用于那些因制造、销售、运输成本不同所做的合理补贴。
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某商品或各类商品中,大量购买者是如此少,以至于根据购买数量提出价格差异是歧视性的或旨在促成商业垄断时,经过对所有利益各方当事人的适当调查和审理后,可确定一数量标准,并在必要时予以修改。
前款不适用于超过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数量差异所准许的差价。
本规定不限制销售商在真正的私人财产交易中,不限制贸易地挑选顾客。
本规定不限制随着影响市场的条件的变化而产生的价格变化。也不限制容易变质腐烂的商品、司法扣押品以及停业中善意地销售商品。
(b)在对依据本节提起的价格歧视诉状或已完成的劳务、设施歧视诉状审理中,根据歧视的公正性证据初步立案进行辩驳的责任,在被诉违反本节的一方,除非歧视的公正性得以充分说明,否则,将授权委员会发布中止歧视令。
本规定并不限制卖者通过证明,他的低价或劳务及设施的提供是以良好信誉,平等地同竞争者的低价,或由竞争者提供的劳务、设施相适应,来对初步立案加以辩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