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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10/9 15:39:00

美国专利法(中文版)

2008-07-20

 

第一章 专利与商标局

 

第一节 建制、官员、职权

 

 

 

第一条  建制

专利与商标局应继续作为商务部所属的机构。除法律另有规定,凡有关专利商标注册的档案、簿册、绘图、说明书及其他文件和物品,均由专利与商标局管理和保存。

 

 

 

第二条  复印章

专利与商标局应备印章。凡专利证、商标注册证及该局所发其他文件均应加盖印章。

 

 

 

第三条 官员 雇员

 

(a)专利与商标局设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局长助理二人复审查组长     不超过十五人。局长一职出缺时,由副局长代理之,如果副局长一职也出缺,由任期较长的局长助理代理之,直至局长任命并到职为止。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副局长、局长助理,均由总统任命,但应征求参议院的意见并得其同意。专利厂商标局的其他官员雇员,均由局长依法提名,由商务部部长任命。

 

(b)商务部部长可以自行行使专利与商标局及本编中规定的官员雇员的职权,并可以随时授权其他官员雇员行使此种职权。

 

(c)商务部部长有权规定专利与商标局每一审查组长的每年基本薪金额。此项年薪额不得超过1949年“各类薪金级别条例”(修正)总表中关于第十七级各项职位所规定的最高额。

第四条 对官员 雇员在专利利益上的限制

专利与商标局的官员与雇员在其任职期间以及在其离职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除因继承或遗赠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得由该局颁发的或即将颁发的专利权或该局颁发或即将颁发的专利所赋予的权利和利益。专利与商标局的官员与雇员离职后申请专利时,也无权享受在其职后一年内的优先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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