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要
韩国商标法于1949年11月28号颁布,历经十几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于2002年12月11日完成。韩国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采用的是注册基于申请在先的原则。韩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并且是trips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国。
2、申请人资格
在韩国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标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注册申请;在韩国没有住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公司,只要其所属国与韩国签订有协议、条约或与韩国同属有关公约的缔约国,都可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的最早申请人有权获得注册。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而且各个申请人无法协议或达成一致,由知识产权局抽签决定商标注册申请人。
3、商标的申请注册:
韩国知识产权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官方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指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将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实质审查是指对商标本身的显著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与在先权利存在冲突方面进行审查。经过实质审查后,知识产权局会对他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发布准予公告通知书;获准公告的商标会刊登在官方的《商标公告》上,公告期为30天,在此期间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将获得注册。届时商标注册人在交纳注册费后会获得商标注册证。
4、商标的驳回
知识产权局的商标审查官在发现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或者指定商品需要修改的,或者发现与在先申请注册商标近似的,将发出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驳回通知日起两个月内书面答复知识产权局;有特殊情况或理由的,可以延期一个月。无故逾期答复或者拒绝答复知识产权局驳回通知书的视为放弃商标申请。
对于知识产权局的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可先以书面答复的形式据理力争,或者同意官方的审查意见,如按官方的要求进行商品删除或修订;或就商标近似问题进行争辩,争取说服官方接受商标注册申请。
通过书面争辩无法通过的官方驳回,申请人不服的,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委员会申请复审。
对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委员会复审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对专利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向韩国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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