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那——阿布格扎拉知识产权在新闻稿中宣布,也门工业贸易部在2010年11月21日公布了2010年有关商标和地理标志的第23号法案,该法案在公布3个月后将生效。
这部新法律的重点部分如下:
——自公布之日起计算的异议期已减少到90天(第14条)
商标登记续展的宽限期已经增加到12个月,指出这可能要受到支付延迟罚金的约束(第24条)
按照商标所有人要求注销的任意商标,有着相同或类似商标或服务的其他有关当事人不能对其进行注册,除非在注销之日起3年以后。(第5章)
注册费用可在异议期届满的12个月内支付。
如第6款所示,著名商标按照如下情况被认可:
1、任何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申请与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话,注册部门都将会驳回,即使该著名商标不在也门注册。
2、如果该著名商标在也门注册,那么任何类别的商标申请只要与著名商标相同或类似,都将被驳回。
——根据第4章,这部新法律对许可备案协议和转让备案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下所示:
1、对商标注册涵盖的部分或所有产品进行许可备案的可能性。
2、这部法律强制性要求进行许可备案协议,此类许可只有在商标局备案才会生效。
——根据第(32-40)章第(3)款,这部新法律已经规定了地理标志保护,并且还明确了载有地理标识的商标和地理标志之间的关系。
——这部新法律还明确规定,自申请之日起在六个月内能够在任何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主张优先权。在这种情况下,在也门的申请日期将与原始申请的申请日期相同。(第54条)
——这部新法律还规定通过向有关法院提出法律诉讼的方式,对商标侵权进行惩罚。(编译自知识产权通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