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申请专利应注意那些事项?(下)
说明书的撰写规则
(一)说明书的页数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有附图时的总页数超过35页时,超出的每页须支付14欧元的附加费。
(二)权利要求修改问题
在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必须单独记载。
(三)非技术性发明
在商业模式或与其他非技术发明中,如计算机相关的发明,会以“缺乏创造性”为由被驳回。
因此,在说明书的导语部分中,尤其是记载发明的目的时,应避免记载发明的非技术性内容。
与美国实务的区别
(一)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阶段
从优先权日起算,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德国国家阶段、欧洲阶段的期限分别是:美国专利商标局30个月;德国专利商标局30个月;欧洲专利局31个月。
可以看出,进入欧州阶段的期限比其他pct成员时间上要长,因此,即使从优先权日起超过了30个月,仍可以考虑进入欧洲阶段。同时,由于时间关系没能进入德国国家阶段时(德国在上述30个月的期限内要求德语翻译),仍可以进入欧洲阶段。另外,虽然这31个月的时间期限不可延长,但可以通过提出“继续处理”的要求,取得欧州专利局延迟2个月的时间。
(二)引用内容的植入
在提交专利申请过程中,有的具体内容可以采用引用方式来加以说明。如具体表述为“关于特征a,可参考中国专利公开号12345678”等,这是规则允许的。
(三)关于最佳实施案例
欧洲专利申请中,不需要“最佳实施案例”作为要件。这就是说,即使没有公开最佳实施案例,也不会影响其有效性。
(四)交叉引用
说明书的前面记载交叉引用或相互参照的内容时会被删除。但是,这在美国申请人的说明书中却经常会看到。
(五)摘要
美国的专利代理人经常建议将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复制为摘要,但这不适用于欧洲专利局。同时,对于该专利申请的内容中如果出现摘要,并且摘要不适当时,欧洲专利局会主动变更摘要。因为在欧洲专利申请中,摘要不具有法律性质。
(六)现有技术的表述
与美国不同,欧洲专利局要求在说明书中简要写明与其接近的现有技术。这可能会成为对专利的范围,尤其是等同范围的限制。但与美国的典型区别是,即使现有技术记载错误,也不会对该提交专利申请的技术范围产生负面影响。
在欧洲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有时审查员会要求将其列举的现有技术记载在说明书中。与此相对应,如果将现有技术的摘要补充写进说明书中,是不违反规则的。
(七)特别权利要求
与美国不同,在欧洲专利申请中,除非有适当的理由,权利要求应写成现有技术与特征两部分。
(八)以方法定义产品的权利要求
与美国不同,以方法定义产品的权利要求在欧洲通常并不重要。这是因为,通过方法权利要求直接获得的产品可以受到专利保护。在欧洲,如果通过结构特征及物理特征无法限定产品时,允许撰写以方法定义的权利要求。
实务操作注意事项
(一)申请的形式
为降低申请费用,欧洲专利申请通常在线提交。为避免申请时内容出现差异,建议将申请文件的图形文件(pdf格式)提供给欧洲的专利代理人。据此,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提交该图形文件的申请。
另外,从排版文件(word格式)电子转换的图形文件,有时可能也会出现问题,如希腊字母等特殊文字等。
因此,在欧洲提交专利申请时,最好将排版文件打印后扫描的图形文件提供给欧州的专利代理人。除此之外,为了在申请时或者申请后能够更容易地修改权利要求及说明书,最好能提供排版文件原件。
(二)申请检索结果的复印件
申请日为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直接向欧洲提交的专利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以及分案申请,还需要对主张优先权的申请提交与美国类似的检索结果的复印件。如果没有提交,审查员在审查时,可以要求在2个月期限内提交;如果不答复,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三)国际申请进入欧洲阶段后的答复
以欧洲专利局以外的专利局为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审单位时,在进入欧洲阶段后,欧洲专利局会撰写补充检索报告,其中包括与审查报告相同的意见书。
(四)非欧洲专利局的通用语言如何解决
欧洲专利局的通用语言为德语、英语或法语,如果提交专利申请的语言不是这些通用语言时,必须提交翻译后的文件。
(五)分案申请
提交分案申请的原则是,母案申请仍在审查中。母案申请授权时,至欧洲专利局授权公报发布的前一日,仍可以提交分案申请。另一方面,母案申请被驳回时,至书面驳回通知作出之日起2个月的最后一日也可以提交分案申请。如果请求复审,则在复审阶段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六)指定发明人
pct国际申请在进入欧洲阶段时,不需要指定发明人。但是,包括分案申请的其他全部申请则需要指定发明人。该指定无需支付附加费。指定发明人时需要提供下述信息:发明人的姓名;发明人的邮寄地址等。
在如今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有可能或多或少遇到欧洲专利申请,因此,希望本文可以对其提供实际的帮助。[约翰·霍菲尔德(德) 田中紫乃(日)]
(实习编辑:白逸群)
在欧洲申请专利应注意哪些事项?(上)
阅读提示
近年来,无论是申请人还是中介机构,向国外提交专利申请者日渐增多,而掌握其中的规则显得更为重要。本文的作者来自国外,他们就如何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结合2007年12月13日生效的新版欧洲专利条约,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规则、说明书的撰写规则、其与美国实务的区别以及注意事项等几个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为提高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或代理相关专利申请效率提供了借鉴。
2007年12月13日新版欧洲专利条约生效后,对原有的包括费用在内的许多规则作了进一步的修改。本文主旨并非就修改的条约进行详细说明,而是重点解读现行条约及规则,并将如何在时间、费用上更有效地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为重点,说明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及申请流程。希望对于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有所帮助。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规则
一、权利要求数量的限制
根据新版欧洲专利条约,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项数的多就会产生权利要求附加费。同时,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的认定要件不再只是包括权利要求书。因此,提交专利申请时以首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准,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阶段的,以进入时或进入后提交的根据通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为准。2012年4月1日以后,权利要求附加费规定为,权利要求超过15项后的每一项权利要求费用为225欧元,超过50项后的每一项权利要求费用为555欧元。如果权利要求为18项,超过15项的权利要求为3项,就会产生权利要求附加费675欧元。因此,从费用方面考虑,建议将权利要求的项数限制在15项以内,或者尽量限制超过15项的权利要求的数量,以节省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的规则,可以将说明限制权利要求项数的原始权利要求书附加在说明书的最后。这样既可以节约费用,又能够作为后续根据需要进行修改的依据。同时,如果将权利要求的全部内容写入“发明内容”部分并做简单说明,则可以不必将权利要求书附加在说明书之后。另外,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可将多项权利要求以“优选”的形式归纳在一项权利要求中,从而减少权利要求项的数量。
二、一个权利要求的类别对应1项独立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类别是指装置、系统、产品、方法以及使用的各类别。
新版欧洲专利条约规定“仅在申请的主题属于下述项目之一时,向欧洲提交的专利申请可以包括属于相同类别的2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1)相互关联的多个产品。
(2)产品或装置的不同使用。
(3)特定问题的替代解决方法。但仅限于这些替代解决方法包含在单一权利要求中不适当时。”
另外,(1)中所谓相互关联的多个产品,是指例如插头与插座,送信机与接收机、中间体与最终化学产品等。(2)中所谓产品或装置的不同使用,是指已知物质的不同的医学应用等。(3)中所谓特定问题的替代解决方法,是指例如新的化学物质组合或者这种化学物质的多种制造方法。另外,下述例子也对应于(3)中的情况:发明中有两个具有相同功能的实施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成对的要素中的一方要素相对于静止的另一方要素移动,第二种情况是另一方要素相对于静止的一方要素移动,该两种解决方法不能记载在单一的权利要求中。
需要注意的是,该申请中发明的单一性被认可时也可以适用该规定。
除适用上述例外的情况,根据新规则,将每个权利要求的类别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限定为1项。如果每个权利要求的类别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为2项以上时,将会收到基于新规则的通知,因此,或者将检索对象限定于1项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在应该适用上述例外时,以此为由予以反驳。
三、发明的单一性
一个类别中包括多项独立权利要求时,该专利申请经常由于缺乏单一性被驳回,这种情况在要求多项优先权的组合申请中最为常见。另外,独立权利要求第一项在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时也会产生发明的单一性问题。另一方面,进入欧洲阶段的pct国际专利申请中,只检索、审查原始权利要求涉及的发明,对于没有进行检索的有补充权利的发明,只能分案申请。
根据新规则,要求多项优先权时,无论是直接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还是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阶段,都需要将最重要的发明权利要求写在权利要求书的最前面。
四、附图标记
根据新规则,在有附图的专利申请中,附图标记的撰写应该有助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在权利要求中加括弧说明。
在欧洲以外的申请人的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包括附图标记。因此,虽然欧洲的专利代理人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的最后阶段,即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被认可的阶段补充附图标记,但这项工作费时费力。因此,如果可能,可以考虑由专利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加入附图标记,从而节约专利代理人的时间、减少代理费用,因为欧洲的专利代理人许多是以时间为单位来计算代理费用的。
五、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在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撰写从属于多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建议尽可能撰写从属于多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根据新规则,通过撰写从属于多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减少权利要求项的总的数量,降低权利要求附加费用。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在欧洲,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条件十分严格。因此,通过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能够更容易地主张权利。
六、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
为提供最大的保护范围,建议在权利要求中使用功能性限定。例如使用“用于开门的方法/装置/单元”等功能性限定的表述方式。
七、权利要求书的明确性
根据新规则,权利要求书中存在不明确、不具体的用语的情况将被驳回。因此,权利要求书中要避免使用“实质上、本质上、大约、非常”等词语;避免通过比较的方式进行定义;避免使用不明确用语等。
八、权利要求的修改
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每次修改,必须以原始申请文件“明确且毫无疑义”的公开的内容为依据。因为欧洲专利局的规则极为严格,违反该规定的修改经常导致专利在异议中被撤销。
另外,所有的修改依据必须向欧洲专利局详细备案。违反该规则时,欧洲专利局将予以驳回。
因此,为节约时间及专利代理的费用,需要将每次修改的详细依据通知欧洲的专利代理人。[约翰·霍菲尔德(德) 田中紫乃(日)](未完待续)
(实习编辑:白逸群)
在日本取得专利的各种手续的期限多长?
近年来,拥有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受到越来越多中国企业的认可,尤其是想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敲门砖”。本文中,笔者将对在日本取得专利必须注意的各种手续的期限和所需要的费用进行大致介绍,希望能对中国企业在日本获得知识产权有一定帮助。
各种手续的期限
在日本要取得专利授权,实务操作中,对因为过期丧失权利的,基本上没有恢复权利的可能性,所以一旦过了所要求的期限,就会对专利申请造成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申请人或代理人必须对此特别注意。
虽然通过专利代理人办理手续时,代理人有义务提醒客户,但是作为委托方,有必要对所要遵守的期限和不遵守期限带来的严重后果有所了解。下面,笔者通过表1对此做大致介绍。
必要费用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大学等在日本申请专利,除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手续外,都必须委托有资格的专利代理人办理。因此申请专利的成本包括向日本特许厅支付的费用和专利代理人的代理费用。其中,代理费用主要以代理人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来收费,但由于存在每个事务所的标准不同、每个案件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大小不同等诸多因素,代理费用不能一概而论,在此,笔者主要介绍一下一件专利从申请到授权以及维持要向日本特许厅支付的费用。
除表2(见右上)中所列出的费用外,还有著录事项变更费、延长答复审查意见期限请求费等项目。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以下几个方面与中国专利申请的收费体系不同:
第一,日本特许厅的收费体系中,没有设置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超过一定页数和/或权利要求数的附加费用)、优先权要求费等。
第二,因为在日本各种权利丧失后,几乎没有可能恢复,因此没有设置恢复权利请求费。
第三,专利的申请和维持成本与权利要求项数有密切关系。
例如,专利从申请、实审、复审到登记(同时缴纳1至3年年费)的费用,10项权利要求的为2万元,而20项权利要求的约为2.7万元,所以中国企业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时,最好征求日本专利代理人的意见,对每一项权利要求慎重推敲,以求在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的基础上节约成本。而且,在诸费用中,维持费用、特别是第十年度以后的年费在总费用中占非常大的比例,因此建议从第十年度开始,中国企业有必要根据当时情况再次审视此专利维持的必要性。
(编辑:刘珊)
公司遇到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怎么应对?
你公司遇到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全面分析,沉着应对:
一是查明对方专利的相关情况。在实践中,不乏此类情形,有的企业产品的技术方案已经在宣传册上宣传了,产品也出售了,但技术方案却并未提交专利申请。因此,你公司应当首先查明对方是否拥有相关专利,以及这些专利是否仍在有效的保护期内。鉴于对方是国外企业,为了确保调查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你公司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二是证明你公司没有侵权行为。如果对方拥有相关专利且专利权仍在保护期内,应证明你公司没有侵犯对方专利。依据专利侵权判断的一般原则,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只有在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被覆盖的利用,并且该利用行为具有生产经营目的才构成侵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研发记录或足以证明技术信息来源合法的文件均是典型的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
三是积极寻求和解。如果经过调查核实,你公司涉嫌侵犯对方专利权,那么,你公司可以选择与对方和解。在与对方开展谈判前,你公司应当了解清楚对方的目的。如果对方的目的在于争夺市场,通过专利限制竞争对手的生产规模,你公司可以采用专利许可的方式,包括技术交叉许可和专利互换的方式达成和解;如果对方仅仅是为了使用费,你公司就把握好谈判的时机,以合理的价格达成和解。这样,对你公司而言,支付使用费不仅免去了诉讼的风险,又可以继续使用权利人的专利获取自己的利益。
四是面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应主动应诉,争取主动权。一旦对方起诉,你公司应积极应诉,法院可能最终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你公司积极应诉则有可能胜诉或与对方达成和解,而不应诉则很有可能败诉,将面临在国外禁售相关产品,让出国外市场。由于侵权行为地是在国外,涉及到外国法的适用问题,你公司应做好充分准备,积极应诉,好好研究并熟悉外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庭上积极进行抗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是寻求专业团队、行业协会的支持。你公司可以寻求熟悉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人士的帮助,增加胜诉的把握。此外,还可以寻求行业协会的帮助,如果业内被诉的企业不只你公司一家,行业协会可以积极组织协调被诉企业应诉和反诉,帮助应诉企业合理分摊诉讼费用,为企业提供多方面的支持等。
(编辑:刘珊)
企业想研发新产品,如何避免专利侵权?
企业担心在研发的过程中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一些企业在研发新产品的过程中,会模仿一些已经受到消费者青睐的知名商品,通过开发相似的功能,以获得良好的市场收益。这样盲目模仿是不行的,可能会引发专利侵权纠纷,而企业一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将会面临承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产品被查封或扣押等不利后果。因此,你公司在研发这款新产品时,应当注意避免盲目地模仿国内外同类产品,以免落入他人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第二,企业不管是改进产品功能,还是完全独创地开发新产品,事先都应该进行周密的调查。因此,你公司应当仔细调查是否存在与将要研发的这款新产品相关的专利,如果存在,专利的类型是什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多大,是否与这款新产品有相同或相近的技术内容。如果你公司不能独立地全面搜集专利信息,还可以委托专业人士协助进行信息搜集,并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继续信息,以确定新产品的研发方向。
第三,企业在研发之前应确定重点研发的技术内容,避免同时进行过多的研发工作,分散技术力量,无法实现预期目标。因此,你公司在研发这款新产品时,应该根据公司的实际研发水平和客观条件选择产品的一两项核心功能进行研发,争取实现技术突破,并就相关的技术方案获得专利保护,取得市场先机。
具体方式包括:首先,通过研究竞争对手的专利信息,了解在研发新产品的过程中,是否能省略其中的某些必要技术特征,如果减少某些必要技术特征仍可以实现产品的功能,就能成功地实现改进,并绕过专利拦截;其次,通过组合发明的方法,实现改进;再次,利用新材料或者新降价的元器件和技术,进行新的组合,或者进行必要技术特征的替代。
第四,企业在研发新产品的过程中,如果确实遇到了无法绕开的专利障碍,可以根据需要,向专利权人寻求专利技术的许可或者转让。因此,你公司在研发这款新产品时,如果确实有必要,可以依法从专利权人处受让相关专利权或者获得专利实施许可,确保新产品的顺利研发。在进行专利转让或许可谈判前,你公司要了解对方的资质等重要条件,注意专利的法律效力状态,确定其仍是有效专利,以便判断与对方进行合作的可行性以及对方可能要求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等。
第五,企业可以依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如果你公司通过研究搜集到的专利信息和相关的现有技术信息,发现存在与将要研发的这款新产品相关的专利,并且相关专利符合无效的条件,可以了解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如提出专利权无效的时间,无效宣告所需要提供的文件、证据等,将能证明专利无效的信息进行整合。掌握专利无效的信息后,你公司可以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相关专利权无效请求。一旦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这也就为你公司研发这款新产品扫清了专利障碍。
(编辑:刘珊)
经常听说“失效专利”,是无用专利吗?
一、什么是失效专利?
失效专利泛指因法律规定的各种原因而未予授权或失去专利权,不再受专利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或专利。
二、失效专利是怎样产生的?
失效专利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初审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案后,要对其申请手续是否完备、文件是否齐全、著录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申请人的身份是否符合专利法要求、发明主题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是否已交纳申请费等进行初步审查。上述各项若有不符合要求,则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补正后仍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则被驳回。无论是“视为撤回”还是“被驳回”的申请专利都成为失效专利。
(二)专利申请人在申请公布后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初步审查后认为发明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即行公布申请人的发明。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间内请求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人不请求实质审查,则该申请视为撤回,成为失效专利。
(三)专利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则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则视为撤回,由此成为失效专利。
(四)未在我国申请专利保护。专利权具地域性,一国授予的专利权只能在该国法律管辖的领域内得到支持与保护。国外专利如果未在一年内在中国申请专利保护,就不受中国专利法保护,该项专利在中国就成为失效专利。
(五)专利权人未按期缴纳费用。专利权人必须履行缴纳专利维持费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而不按时缴纳的,即视为自动放弃专利权,也成了失效专利。
(六)发明专利申请案被驳回。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专利申请人的陈述和修改还是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驳回了专利申请。
(七)专利授权前的撤回申请或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申请人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撤回了专利申请,或在授予专利权后,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八)专利权人自动放弃专利权。有些专利技术虽然还在保护期内,但专利权人已认为不具备利用价值,不愿意继续为之承担各项义务,而自动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
(九)保护期届满。授权专利保护期限届满之后,专利权人不再享有独占权。我国的专利保护期是自申请之日起满20年。
(编辑:刘珊)
著作权被侵犯,怎样才能维权?
一、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但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进行调解,则不可以强行调解。调解的目的在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但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执行力,只要一方反悔,则调解协议就失去效力。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愿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仲裁。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当事人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著作权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促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仲裁作出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民事诉讼。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而且当事人没有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或是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是解决民事争端的终极途径。民事诉讼既适用于侵权纠纷,也适用于合同纠纷。
当然,著作权人在受到他人侵犯时,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保护,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其申请(也可依职权)给予侵权人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不服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则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起诉。
对那些严重侵犯著作权并已经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或控告,由有关机关提起公诉,著作权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小企业遇到商标侵权了,该怎么办?
商标是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另一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是一种可被视觉感知的标志。商标的背后其实是品牌,品牌也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企业名称,即企业的字号并非商标。商标大多数是产品标识,大公司、服务型企业,大多数把企业名称也申请注册为商标。
恶意抢注商标一般都是:先抢注册好商标,或者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就跟相应的企业取得联系,声称将该商标卖给该企业。如果企业不愿意高价回购,将会把该商标卖给其他企业。如今,这种事时常发生,企业回购商标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这些群体更多的是来自于中小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维权事务部,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弱。商标被抢注的情况更多。
企业该如何处理商标侵权呢?
企业要靠充分收集证据来应对可能发生的商标侵权事件,证据是影响维权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
通常情况下,这些证据包括: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明、凯发网的版权登记证明、与案件有关的获奖情况证明等;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侵权产品样本;购买侵权产品证明等。
怎样才能更好地完成pct国际申请?
中国自1993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以来,已经从1994年受理国际申请100余件到2010年的1.2917万件,成为世界第四大pct国际申请的申请国。由于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要与多个国际单位,如受理局、国际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打交道以及略为复杂的申请流程,申请人常常感到困惑。下面笔者对国际申请国际阶段的流程稍加梳理,以便申请人更好地在pct国际申请中完成国际阶段。
pct国际申请的提交
中国国民或居民提交pct国际申请的主管受理局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际局,提交申请的语言为中文或英文。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除中国国民或居民外,还有其他国家的国民或居民,那么该国际申请还可以选择该国国民或居民的主管受理局提交国际申请;但如果发明创造是在中国完成的,国际申请准备向国际局或其他国家专利局提交,则应当事先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
国际检索
国际检索是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的强制性程序,除非国际申请属于不做国际检索的情况。国际检索单位将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或自得到检索本起九个月发出国际检索报告,并同时就国际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发出一份书面意见。
由于主管受理局及申请人有其对应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因此在提交国际申请时为了选择所期望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做国际检索,应该正确选择国际申请的受理局。申请人为中国公民或居民的国际申请,其主管国际检索单位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但当申请人有中国国民或居民,还有美国国民或居民时,提交国际申请的主管受理局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美国专利商标局和国际局,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国际申请其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只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而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国际申请其可供选择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有澳大利亚专利局、欧洲专利局、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韩国知识产权局或美国专利商标局。为了选择其他专利局作为该国际申请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该国际申请只能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或国际局提交,而不能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
在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根据pct条约第19条规定,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向国际局提出修改,但通常情况下申请人无需做出这样的修改,除非为了临时保护的目的。
补充国际检索
在上述主国际检索外,为了减少进入国家阶段后发现新现有技术的可能性,帮助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更全面地了解可能存在的现有技术,以弥补主国际阶段检索的语言范围和文献范围的局限性,帮助申请人更好地利用国际检索报告作出进入国家阶段的决定。补充国际检索是可选择性程序,申请人须于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向国际局提出并缴纳额外的补充检索费。国际检索单位应不迟于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做出补充国际检索报告。
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初步审查是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的可选择性程序,需要申请人在不迟于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通常建议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后再考虑是否需要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如果申请人得到了一份比较好的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即国际检索报告并未检索出破坏国际申请专利性的文献,并书面意见指出国际申请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无需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但如果申请人得到了一份对国际申请不利的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指出国际申请存在缺陷或缺乏专利性,在研究对比文献和书面意见后,认为可以通过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做出意见陈述及通过pct条约第34条修改申请文件来得到对国际申请有利的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建议适时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
通过援引方式补入国际申请遗漏内容
当国际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的全部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提交时发生遗漏时,允许申请人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援引优先权文件的方式将遗漏部分补入国际申请文件,从而保留原申请日。通过援引补入的内容必须在优先权文件中全部含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些国家或者地区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对上述援引补入国际申请遗漏内容提出了保留,有些国家或地区作为国际申请的指定局予以保留。关于作为受理局或指定局提出保留的国家,可查看国际局网址。
优先权的恢复
当申请人错过了在先申请日起12个月享受优先权期限,如果国际申请是在自优先权期限届满2个月内提出,允许申请人提出恢复优先权请求。恢复优先权请求可以在国际阶段向受理局提出或者之后的国家阶段向指定局提出,请求需要满足以下的要求:a)尽管已采取了适当的注意,但仍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或b)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是非故意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些国家或者地区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对优先权恢复的提出予以保留,有些国家或地区作为国际申请的指定局予以保留。关于作为受理局或指定局提出保留的国家,可查看国际局网址http://www.wipo.int/pct/en/texts/reservations/res_incomp.htm或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址。
专利审查高速路
目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日本特许厅、美国专利商标局、韩国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的试点已经开通。在该项目下,对于国际阶段做出的可专利或可授权的书面意见,申请人可以通过pct-pph来请求加快进入国家阶段后的审查,从而大量减少后续审查阶段所花的时间及费用。
记载变更
申请人可以就申请人或发明人的变更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提出变更请求。若国际局接受了这一变更,则该变更将对后续所有指定国生效。因此,如果某变更是适用于所有指定国的,建议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变更,以减少向多国专利局分别提出变更的繁琐手续和费用,虽然部分国家局对于某些变更会要求申请人后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王珍珍 徐 舒)
如何阻止国外侵权产品进入中国市场?
公司发现国外侵权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可以向我国海关申请采取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指我国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即将进出口的涉嫌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依法采取扣留、调查认定、处置和对货物收发货人进行处罚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对其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可以选择“依职权保护”和“依申请保护”两种模式。
依职权保护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主动采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依职权保护的程序:知识产权备案——海关中止货物通关——权利人申请扣留货物和提供担保——海关扣留货物——海关进行调查认定——海关作出处罚决定——海关处置侵权货物——结算费用和退还担保。
选择依职权保护的模式,需要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进行专利权的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专利权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国籍等;专利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专利权许可行使情况;专利权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已知的侵犯专利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目前,知识产权备案的申请是通过海关总署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办理。使用备案系统办理知识产权备案的流程是:注册系统用户、录入申请信息、缴纳备案费。
依申请保护
依申请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其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依职权保护的程序:权利人提出申请——权利人提供担保——海关扣留货物——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协助司法扣押——结算费用和退还担保。 您向海关提交的申请书应当包括内容:专利权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或发货人的名称;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选择依申请保护的模式,需向海关提交足以能够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其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口;在货物上未经许可实施了您公司的专利。在选择“依职权保护”模式或“依申请保护”模式,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均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
如何尽快从欧洲获得专利授权?
据欧洲专利局(epo)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epo共受理24.3万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幅达3%。其中,中国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量为1.6153万件,与2010年相比增幅较大。一般对于进入欧洲的专利申请而言,申请人除了选择遵循《欧洲专利公约》(epc)各缔约国的程序而获得授权的“国家路线”外,还可以选择走“欧洲路线”。“欧洲路线”的好处是申请人一旦获得专利权,即可在所有指定的欧洲国家得到专利保护。本文主要针对走“欧洲路线”的专利申请,具体探讨中国申请人如何利用epc现有规定,加快其申请的审查进程,从而早日获得专利权。
pace途径介绍
如果申请人希望尽快取得欧洲专利申请的专利权,epo提供的欧洲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程序(pace)是个理想的选择。欧洲专利申请的加速审查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请求,该请求既可以使用从www.epo.org下载的epo form 1005,也可以从epo及各缔约国的工业产权办公室获取。 事实上,申请人最终能否采取pace途径要取决于实际的检索以及审查部门的工作量。对于某些技术而言,epo会对提出的pace请求的次数有所限制。
下面笔者将分别针对检索和审查阶段,简述采用pace途径的注意事项:在检索阶段利用pace加速 对于第一次提交的专利申请(不要求优先权),不需要任何单独的请求,epo就会对其进行加速检索。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自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获得扩展的检索报告。而对于非第一次提交的申请(要求优先权),如果申请人请求加速,epo也会尽早发出扩展的检索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申请人是否要求优先权,只有在申请文件足够完整、可以供epo撰写扩展检索报告的情况下,才可以根据pace的规定进行加速检索。在出现下述情况,如可能需要参考之前的申请、或者需要随后提交部分说明书或附图、或者需要随后提交权利要求书,就不可能使用pace加速。
还有一种情况是申请人需要注意的,如果必须依据epc细则第62a、63或64条的通知,则只有在收到申请人对该通知的回复或时限过期后,才有可能撰写检索报告和意见,才可以根据pace加速。 在审查阶段利用pace加速 对于“直接欧洲路线”的专利申请,原则上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请求加快审查。然而,为了提高效率,申请人最好在下述情况下提出请求: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时,同时要求加快审查;或者是在收到扩展检索报告、申请人对检索意见进行回复时,一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对于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euro-pct)而言,原则上申请人也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请求加快审查。
然而,为了尽可能地高效,最好是在下述情况下提出请求:在专利申请进入到欧洲阶段时,或者和对在epc细则第161(1)条下请求的wo-isa、iper或sisp的回复一起。如果在第一种情况下提出加快审查请求,就意味着形式审查、补充欧洲检索报告和(或)实质审查都请求加快。另外对于“euro-pct”申请,为了加快其进入欧洲阶段的进程,申请人可以依据pct 第23(2)或40(2)条明确请求提前处理。然而,加快在欧洲阶段的审查进程还要通过pace单独提出。 申请人一旦请求加快审查,epo就会在收到申请人在epc细则第70(a)或161(1)条下的回复或收到加快审查请求3个月内(以在后的日子为准),尽快发出第一次审查通知(意见通知书)。之后epo的通知都会在收到申请人回复的3个月内发出,但前提是申请人的回复在审查部门所规定的时限内收到,并且申请人对每条审查意见都进行了答复。加快审查只有申请人和epo配合才能有效进行。 此外,申请人需要注意,一旦采用了pace程序,则之后epo指定的任何期限都不允许延长。
其他加快授权程序的途径:利用主动修改。申请人利用主动修改的机会,也可以使申请得到加快审查。在2010年epc细则修改之前,申请人除了在收到检索报告和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之间,可以主动修改申请文件外,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之后还有一次主动修改的机会。而在epc细则修改之后,根据新细则第161条的规定,申请人只有在收到检索报告之后的主动修改机会。利用尽快答复审查意见 还有一种做法是,申请人如果认为其专利申请的授权机会较大,可以选择放弃一次主动修改和评价检索报告并指出检索报告所附意见缺陷的机会,而直接答复审查意见,从而节省时间。另外,对于“euro-pct”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明确放弃其对于依据epc细则第161(1)条和第162条的通知的权利,来加快其专利申请的审查进程。具体而言,当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申请人已经办理了一切必须的手续,epo就不会根据epc细则第161条和第162条发出通知,因此就不用等到epc细则第161条所规定的时限才开始补充欧洲检索或审查,从而从实质上加快了审查进程。 另外,申请人还可以向epo提供已知的对比文件,这样审查员可以较快地找到对比文件,减少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发出次数,也同样可以达到尽快授权的目的。
企业如何积累高质量专利资产?
据汤森路透发布的研究报告称,2011年,中国已超越美国和日本成为全球专利申请最多的国家。但是,报告也显示,中国的专利申请质量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在笔者看来,中国要想在创新方面领先,除了加大研发力度、提升创新能力外,还应该重视对专利申请的规划和布局。因为没有规划和布局的专利只是一盘散沙,不仅不能真正发挥作用,也不能最大化实现企业创新成果的价值。
高质量的专利资产应当是专利的组合,应当是围绕某一特定技术形成彼此联系、相互配套的技术经过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集合;高质量的专利资产应当在空间布局、技术布局、时间布局或地域布局等多个维度有所体现,是一个立体的专利网络概念。笔者认为,高质量的专利组合资产可以最大化地发挥每件专利的作用,打破单个专利的地域性和时间性,产生“1 1>2”的效果。因此,积累高质量的专利资产,对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从企业经营战略的角度进行专利规划和布局。目前,绝大多数中国企业对于专利的定位是用于保护技术创新成果,当一项研发产品或者技术成果被开发出来后,会立刻进行专利申请加以保护。必要时,一些企业也会考虑专利规划和布局,例如对相关联的技术进行挖掘,或者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国际申请,在海外进行专利布局。
笔者认为,专利规划总目标应当匹配企业的经营战略,并且要结合所属行业的产业链环境和专利竞争态势;同时,企业在制定局部的专利规划和布局时,应当与经营战略目标结合起来。为了积累高质量的专利组合资产,企业不仅要将专利工作定位于保护企业创新成果的思路,还要站在企业经营的角度考虑专利问题,以实现企业经营战略总目标作为专利规划的总体指导思路,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专利规划和布局。以专利价值评估为导向 进行专利规划和布局 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是动态变化的,但这种变化与传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随着时间的减值或增值并不一样,专利价值会受其技术方案的市场地位、技术地位和法律地位以及其他专利的影响而变化。
对于企业来说,首先应当建立企业内部的专利价值评估体系,包括专利价值评估委员会、专利价值评估方法、专利价值管理平台等;其次应当将企业专利价值评估体系充分与专利规划和布局结合起来,即在进行专利规划和布局之前,企业要对本行业内的专利价值分布状况和主要竞争对手的专利分布状况做一个大致的评估,并结合经营战略制定大致的专利价值规划目标。但是,企业在进行专利规划和布局的过程中,专利价值评估应当贯穿始终且动态进行,即专利价值评估应当从专利的提案点开始,贯穿技术交底书、专利申请、审查意见的答复、专利授权或驳回、授权之后的专利维护、专利的运营等专利全生命周期之中。
以专利情报分析为基础规划专利组合。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专利规划和布局、积累高质量专利组合资产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专利信息情报的分析。笔者认为,企业应当结合专利规划和布局的需求,对选定的专利数据进行宏观分析,了解某一技术领域的技术发展方向、技术分布态势以及主要竞争对手专利的优势、劣势、产业链和供应链的专利分布情况,并结合本企业的经营战略需求,圈定大致的专利规划和布局的重点技术领域。同时,企业通过对重点专利的解读,在挖掘可以进行专利和布局的点之后,还要结合研发情况,围绕挖掘出的专利点进行上下游产业链和关联技术的拓展,以便挖掘更多的专利点。不仅如此,企业还应该绘制己方专利的价值分布图,并与竞争对手专利价值分布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完善自己的专利规划和布局。可见,通过专利信息分析利用,企业可以在了解整个行业技术环境、竞争对手信息、专利热点、专利价值分布等信息的基础上,结合己方的经营战略和诉求,更高效地进行专利规划和布局,积累高质量的专利组合资产,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商标被抢注怎么办?
向商标局提出对该商标的争议
提争议的前提:必须出示国外品牌推广时间早于该商标在国内被注册时间的证据。比如,在该商标被抢注之前使用的写有该品牌的发票,和订货单等,以及广告宣传册等。而且该国外品牌在国内以及国际上已经享有以一定的知名度。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提争议胜诉的可能性较小,我国施行的是申请在先原则。
向商标局提出该国内抢注商标的撤销三年不使用
提争议的前提:该国内商标注册满三年,并且在三年内没有使用该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满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可以以撤销三年未使用的理由提出申请撤销,若商标注册人在指定时限内提供不出使用证据,则予以撤销。
重新注册商标
重新注册商标,商标不能与原商标类似。至于商标的知名度不用过的担心,只要产品质量好,注意宣传推广,一样可以取得好的销售额。商标不一定非要和商号相呼应的。
申请专利时要提交那些文件?
申请专利时提交的法律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申请不同类型的专利,需要准备不同的文件:
一、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具有说明书附图时)各一式两份。
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三、申请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四、公司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式一份,还应当提交发明人身份证号码,一式一份。申请地址、邮编、电话等通讯方式。
五、个人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申请人和发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一份,还应当提交申请地址、邮编、电话等通讯方式。
早期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制度是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910年12月18日,清政府颁布了《著作权律》,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凯发网的版权法。它依据的是世界通行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即今人耳熟能详的“伯尔尼公约”。
在政府颁布有关知识产权制度以后,近代中国工商业界自主创建新产品的意识和行为非常高涨,新创商标不断涌现。上海律师公会的律师们作为近代司法实践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对近代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始创于清朝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的上海童涵春堂国药号在国内外久负盛名,作为一家经营中药材的民族企业,凭借一贯优质产品和“悬壶济世、普救苍生”的服务理念,经过童氏几代人的艰苦创业,从开始时的单开间门面小店,不断拓展经营业务,成为同行业的佼佼者。童涵春的盛名也引来了不法之徒的觊觎,1936年,有人使用“童函春”为名开设药号,混淆视听,使不少被蒙骗的民众遭受损失,同年童涵春药号委托上海律师公会李文杰律师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李文杰律师为“童涵春”药号起草了刑事自诉状,请求法院依法惩罚商号仿用者,其中指出,被告明知“童涵春”商号名称闻名遐迩,并已注册,竟以读音相同、字体相似的“童函春”为名开设药号,以乱视听,欺骗公众,请求法院判决依法追究被告刑事责任。
在李文杰律师的努力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应即终止使用“童函春”之商号名称,并赔偿自诉人所蒙受的损失,打赢了知识产权战场上的漂亮一仗。 1936年10月鲁迅逝世,社会各界在哀悼的同时,纷纷提出编辑和出版《鲁迅全集》。1938年8月,600万字、20卷本的《鲁迅全集》在上海正式出版。该书出版后,引来不法之徒企图盗版翻印。上海律师公会受许广平委托处理此案。周锟、李文杰、储纮律师代鲁迅夫人许广平女士、《鲁迅全集》出版社所拟“警告意图翻印《鲁迅全集》者启事”。启事手稿中强调:近来风闻出版界有人意图欺罔公众,谋取不法利益,竟拟将《鲁迅全集》翻印发行,显系盗窃凯发网的版权、侵害法益行为。尽管各地盗版印刷《鲁迅全集》著作的情况仍然存在,但上海律师公会的警告启事在上海地区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这些事情虽已过去多年,但前辈律师保护知识产权的呼声却犹回响在我们的耳边,激励着当代律师不断巩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壁垒。